摘要:信息化技術帶來的工業革命使人類文明迎來了新一輪的飛躍。區塊鏈產業尚方興未艾,“元宇宙”概念已悄然而至。隨著國內外各互聯網領頭企業的爭相入局,“元宇宙”不僅為互聯網時代的科技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更為人類文明的進步開辟了新的方向。鑒于此,“元宇宙”成為了我國法學界關注的焦點。但目前研究成果中,存在研究視角片面與研究方法陳舊的問題,與“元宇宙”本身的未來話語體系無法對接。這就需要首先從歷史深層全景與當前歷史殊相的視角出發,把握“元宇宙”與法的整體關系,尤其與法治的整體關系。那么,當前應從“元宇宙”的法治基礎、法治挑戰與法治模式三個層面出發,從整體上把握“元宇宙”時代的未來法治場景。
一、問題的提出
2021年初,全球最大的多人在線沙盒游戲平臺———RobloxCorp(NYSE:RBLX)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首日漲幅近55%,收盤達每股69.5美元。“元宇宙”這一全新概念,隨著相關行業領域的持續關注與推動,成為繼“區塊鏈”之后,互聯網浪潮下新的風口浪尖。以微軟、蘋果、英偉達等為代表的科技公司,和以騰訊、阿里巴巴、臉書、亞馬遜等為代表的互聯網公司均紛紛入局,尤其是作為世界頭號社交平臺的臉書將公司名稱改為“Meta”。其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更是以一段長達77分鐘的介紹,將“元宇宙”這一概念展開,并將其規劃為公司未來五年的發展方向。這一系列的發展進程,使“元宇宙”這一概念在國內外產生了轟動,我國科技界、資本界、文娛界、思想界等迅速對其作出了反應。
目前,國內外尚對“元宇宙”缺乏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諸多研究者探索地對“元宇宙”提出了一些較為模糊的概念。其中,清華大學沈陽教授認為,“元宇宙”誕生于多種新技術整合之下,是一種全新的沉浸式互聯網應用與互聯網社會形態。而北京師范大學喻國明教授則提出,“元宇宙”是集成與融合現在與未來全部數字技術于一體的終極數字媒介,它將實現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連接革命,進而成為超越現實世界的、更高維度的新型世界。由此可見,“元宇宙”是一種基于數字化技術,以區塊鏈模式構建經濟結構,將虛擬與現實世界在身份、社交、經濟、社會等方面密切融合的媒介。因此,伴隨它所形成的將是以“區塊鏈”“泛人工智能”、虛擬世界等融合技術的“超信息”社會的形成,人類將進入AI和元宇宙結合的一次新革命,可以命名為“元宇宙”革命。這種新革命的來臨,也意味著一個全新時代的到來,即“元宇宙”時代。“元宇宙”時代下,將對我國社會領域中社會結構、社會形態、社會運行機制以及社會關系等產生深遠的影響,這種法律調整對象的重大改變,必然引起法律本身運作機制的改變,從而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帶來新的局面。在這一背景下,“元宇宙”這一概念也成為我國法學領域關注的熱點。
進入2022年,法學領域關于元宇宙的關注也在不斷升溫,不僅發表論文數量激增,各個法學核心雜志也圍繞“元宇宙”給予了大量的專欄討論,關于元宇宙的學術會議也在全國各地陸續召開。學者主要從各自的研究領域出發,分別從刑法、金融、信息、司法、社會治理等各個方面對“元宇宙”進行了闡發與論述。但現有研究成果表明,當前法學界關于“元宇宙”的研究,存在研究視角片面與研究方法陳舊的缺陷,與“元宇宙”本身的未來話語體系無法對接。這就需要首先從歷史深層全景與當前歷史殊相的視角出發,把握“元宇宙”與法的整體關系,尤其與法治的整體關系。本文擬從“元宇宙”法治基礎、法治挑戰與法治模式三個層面出發,從整體上呈現“元宇宙”時代的未來法治場景。
二、“元宇宙”當前的法治基礎
從新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諾斯的理論出發,人類社會的技術革命被劃分為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為農業革命;第二個時期為工業革命;第三個時期為目前正在發生的信息革命,即以“虛擬世界”為邏輯起點,以大數據、網絡與人工智能為技術手段的信息社會逐漸形成。“元宇宙”作為以“虛實相融”為邏輯起點的全新信息社會形態,必然是人類社會技術革命的下一個時期。鑒于此,“元宇宙”現象在全球持續升溫,我國國內部分“元宇宙”概念創業公司已獲得了投資公司的資金支持。除此之外,為搶占新一輪的互聯網潮頭,國內各大資本展開了激烈地爭奪戰,這將導致我國“元宇宙”業界發展的相對無序狀態。為了保障國內業界順利有序地入局“元宇宙”,國家從中央到地方不僅對原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與完善,還出臺了許多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相關行業圍繞“元宇宙”所發布的各種行業自治規則,與“元宇宙”的法律體系共同構成了當前我國“元宇宙”的法治基礎。
(一)“元宇宙”國家層面的法治基礎
目前,由于“元宇宙”自身發展還主要停留在概念層面,世界范圍內還沒有關于“元宇宙”的專門立法,我國亦然。但面對“元宇宙”的必然性與風險性,我國在結合已有立法的基礎上,對“元宇宙”的立法工作進行了積極推進。主要是對“元宇宙”中已經出現,并發展成熟的核心要素或領域進行了規制。其中最為突出的成熟核心要素或領域分別為:數據、算法、個人信息、網絡安全、虛擬財產、虛擬貨幣等。我國目前圍繞著這些成熟核心要素或領域,或是已經形成了系統的專門立法,或是在相關立法之中進行了規制。
“元宇宙”的相關專門立法中,包括數據、算法、個人信息與網絡安全四個方面。圍繞“數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制“數據”安全的法律,明確將數據安全提高到了國家安全的范疇。對于“算法”,2021年12月3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聯合出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并于2022年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成為了世界首部以算法為調整對象,并具有全面性與系統性的法律法規。關于個人信息,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該法從個人信息權益、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兩個維度回應了社會的關注。針對網絡安全,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是針對我國網絡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第一次全面規制。鑒于其在互聯網領域的重要性,該法在整個“元宇宙”法治基礎中,擁有核心地位。至此,我國已經形成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三位一體的數據信息保護體系。
除了與“元宇宙”相關的專門立法外,國家其他法律法規中也存在“元宇宙”核心要素或領域的部分規制。2020年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以及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互聯網十大典型案例,都體現了我國當前關于虛擬財產的規制。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對虛擬貨幣進行了規制。其中規定比特幣(BTC)、以太坊(ETH)等加密貨幣均被認定為“虛擬貨幣”,屬于廣義的虛擬財產范疇。而《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規定,“虛擬貨幣”具備財產的基本特征,是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交易并產生收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些法律法規無疑在基本的經濟結構上對“元宇宙”的存在給予了良好的支持與保障。
(二)“元宇宙”地方層面的法治基礎
在“元宇宙”規制方面,地方層面與國家層面的反應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地方層面顯得更為迅速與靈活,不僅對“元宇宙”的成熟核心要素或領域進行了更為前沿的規制,同時還直接對“元宇宙”進行了法律規制。各個地方為了保護其地方產業,在把握“元宇宙”良機的同時,保持與其他地方產業的協同發展,紛紛出臺支持“元宇宙”的相關政策。另外,在國家與地方法律法規的引導下,“元宇宙”行業內部逐漸形成產業聯盟,出臺有關“元宇宙”的各種行業自治規則。這些各地政府與行業,針對“元宇宙”及其未來衍生產品或行為的全方位規范性指導,構建起了“元宇宙”地方層面的法治基礎。
首先是地方關于“元宇宙”成熟核心要素或領域的相關規制,集中體現在數據與人工智能這兩個方面。伴隨著“元宇宙”概念的持續發酵,2022年全國不同地區,分別制定并出臺了有關數據要素的條例。這些地方立法中,既存在綜合性立法,其內容基本包括所有與數據有關的問題。如《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同時,也存在以不同數據領域為規制對象的立法,如貴州就針對大數據發展應用、大數據安全保障與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分別出臺了三部條例。而關于人工智能,2022年深圳制定并出臺了中國首部人工智能專項立法,即《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能產業促進條例》。該條例將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在我國國家法律對人工智能概念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給予人工智能及其相關產業在法律上的肯定,為解決目前人工智能治理的困境提供了希望,也為“元宇宙”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可能。
其次是地方關于“元宇宙”的相關政策。目前為止,全國已經有七個省十七個市的政府發布了有關“元宇宙”的規劃,部分城市還在其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及了“元宇宙”。以上海市為例,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印發了《上海市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其中提到了對“元宇宙”的產業布局,這是“元宇宙”第一次被寫入地方政府工作報告之中。除此之外,上海分別于2021年與2022年發布了《上海市建設網絡安全產業創新高地行動(2021—2023)》與《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賽道行動方案(2022—2025年)》,其中均提到了“元宇宙”的構建問題。
最后是“元宇宙”的行業自治規則。自2021年“元宇宙”概念爆發以來,我國國內企業紛紛入局“元宇宙”,尤其互聯網巨頭們在“元宇宙”中大展拳腳。其中網易、阿里巴巴、字節跳動、騰訊等,都根據各自優勢針對“元宇宙”領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布局。在此局勢下,為了保障行業內的穩定有序,政府與龍頭企業共同引領,在全國范圍內紛紛成立產業聯盟。其中2021年10月移動公司成立了中國首個“元宇宙”產業委員會。與此同時,為了強化行業自律,保障良性“元宇宙”發展生態,“元宇宙”行業的部分領域率先發布了一些行業自律公約。例如,針對NFT(非同質化貨幣),2021年10月31日,由國家版權交易中心聯盟牽頭,中國美院、湖南省博物館、安徽文交所、騰訊、螞蟻集團、京東等參與制定,共同發布了《數字文創行業自律公約》。雖然行業公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對“元宇宙”的行業亂象具有一定的遏制力。
三、“元宇宙”時代的法治挑戰
“元宇宙”,雖然被多數專業人士認為仍處在藍圖化的初級階段,但在需求升級與技術進步的合力下,“元宇宙”時代的到來僅僅是時間問題,這不是對未來的憧憬,而是正在進行的革新。它帶來的不僅是實現人類、行為、社會、財富等事物的數字化映射過程,更是政治、經濟、社會、管理、倫理、法學等一系列重大學科重構的過程。根據2022年清華大學發布的《元宇宙發展研究報告》,“元宇宙”存在三大屬性,分別為:時空拓展性、人機融生性、經濟增長性。這三大屬性作為“元宇宙”的根本特點,也是未來“元宇宙”時代的人類生活場景,是一種全新的社會形態。而這種全新的社會形態所引發的全面重構過程,給法治提出了巨大的挑戰。
(一)“元宇宙”時代的時空拓展性挑戰
“元宇宙”的實質是多種新型科學技術整合下,產生的互聯網進階型社會形態。這種互聯網進階的最大特點在于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兼容,而這種虛實兼容就是“元宇宙”時空拓展的主要實現方式。現實世界的人類可以通過與之相兼容的虛擬世界,任意穿梭在不同時間與空間之中,實現自身關于時空的無限拓展。其實現的核心動力在于虛擬世界的大繁榮。具體而言,這就需要現實世界法律在認可“元宇宙”自身虛實交互特性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對其虛擬世界的法律規制,以及其與現實法律的對接與協調,在創造“元宇宙”健康發展大背景的前提下,促進虛實世界的大發展,擴展人類生存的空間。那么,這就意味著我國法治將在“元宇宙”時代首先面臨來自虛擬世界的挑戰。
一是身份的虛擬化,即數字身份。作為“元宇宙”中現實世界主體的虛擬映射,它不僅是主體在虛擬世界中的身份表征,更實現了在空間上對主體的保護,降低了各主體間的合作風險。雖然有別于現實世界,但它依然會根據其對應的現實主體,產生各種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法律內容。其中包含或單獨作用于虛擬世界的內容,或同時作用于現實與虛擬的行為,這種特點所帶來的虛擬身份多維化對現有法律作出了多方面的解構。其中的核心問題在于如何界定虛擬身份,在以往的虛擬世界中,參與者在加入虛擬空間時,可以任意指定自己的身份信息,從外貌、年齡、職業到經歷等均可按用戶的意愿去隨意設置。用戶甚至可以在虛擬世界中設置多個身份角色,在其間游刃有余地切換,從事不同的活動以增加更為多元的體驗。將這種特性納入“元宇宙”的范疇,便形成了虛擬身份的多維化與碎片化,它與現實世界中身份的單一性和穩定性形成對立,將會造成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無法與其相對應,隨之而來的主體平等權、管轄權、隱私權等問題都會成為未來法治的對象。另外,數字身份的隨意設計,也會有違善良風俗,引起相關的民事問題。例如,不加限制的身份名稱與形象,可能本身就帶有侮辱性、歧視性與攻擊性,造成相關當事人的利益損害。
二是財產的虛擬化,即虛擬財產。虛擬財產的概念由來已久,一般是指必須利用網絡服務器的存儲空間才能存在的那部分財產,不存在于現實世界,由進入網絡的用戶與游戲玩家僅在網絡空間中所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財產。這類財產本身就是現實與虛擬世界交互形成的,是“元宇宙”世界構成的先行產物。現階段,根據虛擬財產的存在形式,包含虛擬身份、非同質化代幣(NFT)、虛擬道具、電子單據、數據流量,以及“元宇宙”中發行的通行證與創造的知識產權等多種形式。另外,這些存在于網絡空間的數字化形態財產(虛擬財產),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轉化為現實世界的財產。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數據和虛擬財產明確屬于民事財產權利的保護客體范疇,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虛擬財產已然被認定為財產的形式而予以保護。但是,由于“元宇宙”的開放性與內容的多元化,虛擬財富創造的過程可能是多方協作的結果,因而在虛擬財產的歸屬權確定尚存在爭議與法律意義下的空白。下一階段,明確這些財產的所有權,使之能夠在虛擬和現實世界中合理合法地被使用與流通,是法治在互聯網環境下發展與完善過程中所要考慮的問題。
(二)“元宇宙”時代的人機融生性挑戰
在傳統社會中,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思想與行為是涇渭分明的,思想行走于人類的身體之內,行為運作于人類的身體之外,不存在兩者的中間地帶。盡管在中西法律史的長河之中,都曾存在過對于思想的懲罰,但懲罰最終是針對行為而做出的,“任何人不因思想受處罰”也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共識。而網絡的虛擬世界創造了思想與肉體的中間地帶,使思想的身體內在性在現實世界的行為載體之外,又有了新的“現實”載體,這種載體不在法律的“行為”規制對象之內。而隨著“元宇宙”的到來,虛擬世界不再是一種對現實世界的單純虛擬,而是由其直接創造出的,相對于身體行為而言的“新現實”,這個“新現實”世界表達著人的思想,不附著于人的身體,但卻在元宇宙、AR、VR、人工智能以及5G等先進科學技術的支持下有著無限接近于現實物理世界的人與物,以及相關的視覺、聽覺、嗅覺,甚至心理感覺等。也就是說,自然人在與“元宇宙”的融合與交互中,會得到感知力、決策力、行動力的增強。這種增強,使人們在虛擬空間中獲得了比現實世界更為“真實”的感受,即人機的相互融合共生。這使得一方面思想獨立于行為的行為傷害性更大,另一方面思想獨立于行為的行為規制存在更多困難。其中最為突出的當是“元宇宙”中的虛擬犯罪。
2022年3月,日本發生了一起“VR強奸”案,一名叫秋空的玩家,在游戲VRChat中,佩戴VR進行睡眠的時候,其虛擬形象遭到另一位玩家的“強奸”,這一事件引發了熱議。許多玩家紛紛表示遭受過同樣的“犯罪行為”,由于犯罪過程與自身感受太過真實,內心都受到了重大創傷。但是,都因為此類犯罪行為的“思想化”,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而根據虛擬世界的相關學者預測,當VR技術發展到一定程度時,虛擬世界將會成為戀童癖與性犯罪的天堂。
除了“強奸”,“元宇宙”中可能還存在著大量的格斗、射擊、殺傷或虐待等虛擬犯罪。這些內容雖然未對現實世界造成實質性傷害,但這些傷害卻真實地存在于“感覺逼真”的虛擬世界中。“Dayz”中,一些玩家經常三五成群地埋伏起來,使用武器對勢單力薄的玩家挑釁和羞辱,一旦遇到反抗者,便會將這些玩家的虛擬人物消滅。但這些虛擬犯罪卻給“被害者”們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真實傷害。諸多類似事件發生后,不少國外媒體爭相報道,急切呼吁立法解決此類問題。
在“元宇宙”人機融生性的作用下,除了犯罪主體的“思想化”,由于虛擬世界中的犯罪更傾向于表達或言論形式,重點針對的是人類的心理和精神領域,并非肢體范疇的一種犯罪行為,犯罪造成的傷害也呈現“思想化”。依此原則,絕大多數造成受害人不適的行為是否可以被認定為犯罪,其量刑標準不能再局限于“身體”范疇。而由犯罪問題引申到整個法治領域,不論在什么關系、什么行為與什么事件中,即使用戶的虛擬形象只是其現實世界的“化身”,但其行為與結果完全受到現實世界中人的控制和影響,且很大程度上體現了該用戶的人格品質,處于一種融合共生的狀態。這些都足以證明,以往只單純停留在“身體”層面的法律思考,已經無法適應“元宇宙”時代的法治需求。
(三)“元宇宙”時代的經濟增長性挑戰
“元宇宙”的經濟增長性,是其熱點持續升高的關鍵。其具體經濟增長要素有三類,第一類為虛擬原生增值要素。是指僅僅在“元宇宙”虛擬世界內參與生產、流通的要素,但具有在現實世界中交換流通的價值。例如虛擬財產、數字生產、數字貨幣與數字消費等。網絡游戲作為一個典型的虛擬原生增值產業,已經改變了我國當下社會的經濟結構,為我國經濟增長作出了巨大貢獻。另外,區塊鏈在我國的發展,則引起了我國商業與金融兩個方面的巨大改變。第二個為跨環境要素。是指在虛擬世界中產生,并參與現實世界交換流通的要素,例如數字藏品。其中NFT是目前“元宇宙”行業發展最為興旺的領域,引領著中國當前經濟市場的潮流,受人追捧。第三個要素是虛實共生增值,是指虛擬與現實融合的產業。例如在疫情推動下的互聯網線上經濟。這種宅經濟也成為了我國目前主要的經濟形式。而這些“元宇宙”經濟增長要素都為我國當前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利益。但經濟利益激增的背后,隱藏著社會混亂的可能,這種可能將隨著“元宇宙”時代的到來會進一步擴張,從而制約“元宇宙”的整體發展。那么,就需要在法治范疇內,來尋找利益與責任的最佳平衡點。
“數字貨幣”作為“元宇宙”基礎經濟增長要素的虛擬原生增值,是未來法治所要面臨的一個核心挑戰。“數字貨幣”雖然是虛擬貨幣,但其不僅具有傳統貨幣的通貨性等特點,并且流通性與通用性較傳統貨幣更加先進、便捷,其中以比特幣(BTC)和以太坊(ETH)等依托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為典型代表。目前,根據我國《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與《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比特幣(BTC)、以太坊(ETH)等加密貨幣均被認定為“虛擬貨幣”,屬于廣義的虛擬財產范疇,具備財產的基本特征,是法律保護的對象,是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交易并產生收益的財產。然而,“數字貨幣”的匿名性、通用性、高度流通性也為法律監管帶來了諸多隱患,如洗錢、黑市交易、非法集資融資等各種違法金融行為。2021年6月,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FT)更新的《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國際標準———FATF建議》中明確規定了關于虛擬資產的反洗錢行為與防范及處理措施。
借助這些經驗,我國已逐步制定出一系列關于虛擬貨幣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以期探索“元宇宙”時代下,虛擬貨幣內利益與責任的平衡點。與此同時,類似“非同質化代幣”的交易也將被納入法律對“元宇宙”經濟行為的監管范圍之內。而此類交易的平等性與合理性等問題,在相關經濟類法律法規內尚屬空白。此外,早在2017年,日本已通過稅法修正案,將虛擬交易的收益納入稅收范圍之列。而“元宇宙”時代下,高效的金融流通性對稅收問題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我國稅法如何從法律高度上對交易提供相應的保護,對稅收提供相應的保障,將是我國未來“元宇宙”時代下利益與責任平衡的主要問題。
四、“元宇宙”時代的法治模式
目前,“元宇宙”法治基礎的產生與發展,說明我國法治已經開始逐步進入“元宇宙”的自在期。隨著互聯網產業迅速與興旺地發展,“元宇宙”的出現,是科技加速發展的應然結果,是數字生態建設的必然產物,是經濟驅動社會進步的必然需要。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性暴發,推動了線上作業和數字化經濟的又一輪持續性增長。這種潛在的“無意識”增長推動了人類向虛實共生的“兩棲”生活方式發展,亦成為我國“元宇宙”法治自在期的關鍵成因。隨著“元宇宙”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法治建設已開始逐漸從無意識的“元宇宙”法治自在期逐漸發展至“元宇宙”法治的自覺期,在此過程中,“元宇宙”時代的未來法治問題應該更為主動地、自覺地、清晰地被提出與思考,其中除了“元宇宙”時代所要面臨的法治挑戰以外,還應予以關注的是元宇宙發展對于法治建設產生的革命性宏觀影響,即整體法治模式的變化與更新。
(一)“元宇宙”時代的法治的數字化
法治的數字化,意味著一方面數字所創造的“主體”“客體”與“關系”,應更多地成為法律規制的對象,其中正當的利益應當予以保護,不當利益應當給予限制或懲罰。另一方面,更多數字化技術應被引入我國法治建設之中,提高我國法治效率。
首先,隨著經濟體系和社會結構自現實向虛擬世界延伸,法律的覆蓋范圍也應作出相應的擴展與調整。現實世界中,法律是保障人們日常生活正常運行的規范與準則。而虛擬世界中,同樣需要一系列規范對用戶的行為加以限定。以往獨立的虛擬世界,用戶的準入與使用合約通常被認為具備一定的規范作用,但由于其獨立性,這些規范并沒有在法律層面上對虛擬世界中供需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合理的劃分,絕大多數服務供應方在合約中明確提出供應方具有虛擬世界中全部數據及內容的所有權,僅以“租借”的方式提供給用戶使用。然而,這些數據并非如服務方所愿對其擁有絕對的掌控,在服務使用過程中,用戶之間自發地形成了物物交換、物權交換等諸多“非官方”的交易形式。這些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虛擬世界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給服務方埋下了諸多隱患,如通貨膨脹與數據量溢出等。另外,當用戶積累的大量虛擬財富被盜取或被回收、刪除時,產生的供需雙方糾紛與爭端,亦成為了不容忽視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隨著虛擬世界的日益繁榮會愈加明顯,虛擬內容融入現實世界,虛實相生的社會運行方式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因此,未雨綢繆,在“元宇宙”尚處于孵化階段時,便從法律層面上對“元宇宙”可能帶來的問題作出合理的預判與規劃,做到針對虛擬世界及內容,逐漸完善法治體系,使其貼近生活、緊隨時代。
其次,在元宇宙發展過程中,我國法治建設應充分肯定與利用先進的數字技術,使我國法治體系不斷走向現代化與科學化。最近,我國最新的《民事訴訟法》中,新增了“電子證據”一類,雖然其認定與采用仍是實際審判中的難點,但高效的證據信息于一定程度上也會提高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率。與此同時,區塊鏈技術的引入,為法治體系建設帶來了更為安全有效的證據鏈系統,在取證、存儲和認證環節上,極大地提高了法律程序的效率。法律數字化是法治體系構建的基本環節,在此之上,逐步實現虛擬至現實的有法可依與法治體系數字化,是“元宇宙”世界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
(二)“元宇宙”時代的法治的智能化
法治的智能化是指通過引入泛人工智能技術,加強傳統法律的適應性與應用范圍,提升法治的科學性。實際上,以往傳統的法律核心功能并不是對于犯罪的懲罰,或是對于社會的控制,而是在于維護一種社會規范性期盼的平穩狀態。這種特性說明法律制度的更新是跟隨社會變革而產生的,即傳統法律不具備“自我學習性”,它一直是通過對社會不學習的功能方法,來維護社會規范性期望的穩定,從而實現其特殊的功能,傳統的規范性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形成穩定的社會法治樣態。
然而突發的社會性事件帶來的風險,卻凸顯了傳統法律的僵化與不足。例如,自2020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的全國性蔓延與全球性暴發,使得社會的復雜性與不確定性急劇上升,疫情風險與次生災害的發生使得傳統法律在應用范圍與實時性上捉襟見肘。然而,這也間接促進了傳統法律向智能化的過渡,如全國各地推行的“健康碼”制度,它所包含個人健康狀況、行程軌跡等信息,會被存儲至基礎數據庫,作為疫情防控的溯源信息和依據。類似這種社會性事件信息會更多地應用于大數據計算,通過對數據的深度學習與解讀,法治體系建設會更加具備科學性與針對性。而隨著法律的自學習能力不斷提高,功能愈加完善,它的應用范圍也會不斷擴展。
如今,智能合約已成為法律與數字信息相結合的最好例證。人工智能的基礎“代碼”,將成為元宇宙規則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代碼為基礎的各類智能合約是元宇宙中主要的決策執行機制,它有著自主執行、消除事后爭議與事后糾紛解決等低成本、自動化等優勢。而這種由人工智能優化的交互式操縱在元宇宙下將會加速發生,未來法治體系在“元宇宙”時代下的全面升級定將成為我國法律建設的必然趨勢。
(三)“元宇宙”時代的法治的多元化
“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性賦予了其多元化的法治主體,進而構建法治的主體合力,達成共治共榮。以往,傳統的“中心化”模式在生產力相對落后的環境下,可以很好地滿足資源優化配置,集中力量從事生產活動。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結構的不斷發展與復雜化,單一的“中心化”模式已經無法更好地發揮出完整的社會效能,各層級之間的被動交流,使得有效信息流動效率降低,阻礙了當今社會法治建設的步伐。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各企業間競爭與合作的與日俱增,使得“中心化”模式逐漸被弱化。而數字貨幣的誕生,則標志著“去中心化”體系的初步建立。在此之上,區塊鏈技術的成熟,向用戶提供了一個安全穩定的以“去中心化”為核心的新體系。如今,“元宇宙”時代的到來,標志著“去中心化”開始由單一的數字領域向現實世界變遷,在區塊鏈的基礎上,吸納更多的普通用戶為主體,每一個主體都是法治構建的參與者,從而形成法治合力,提高法治效率,形成共治促進法治的良好局面。
具體而言,面對當今中國法院案件數量的“井噴式”增長與“案多人少”的司法矛盾,開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成為主要的努力方向。“元宇宙”的去中心化,有利于吸納社會各界的專業人士,使其成為一支優秀的準司法隊伍,實現糾紛解決的“多元化”;有利于人民群眾的主動參與沉浸式感情體驗,在減輕訴累的同時形成當事人之間的“共情”場域,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這樣的司法多元化方式實際上已經成為了目前大多基層法院緩解司法壓力的主要手段,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隨著“元宇宙”時代的到來,不僅司法,立法、執法以及守法的各個法律層面都會倒向這種有序協調的多元化,這是我國法治建設中應主動靠攏與加速跟進的目標。
另一方面,“元宇宙”所帶來的“去中心化”可以進一步削弱各互聯網巨頭之間的法律割據,防止其規避現實世界的法律約束,形成行業壟斷與霸權。如我國的幾大互聯網公司:阿里巴巴、騰訊、網易、百度等,美國的互聯網科技公司:谷歌、臉書、亞馬遜、蘋果、微軟等。“元宇宙”時代所帶來的虛實相生的屬性,以及身份認證的唯一性,通貨的同一性將使得這種法律割據變得不復存在。
結語
文明雖然由于不同的歷史節點與空間位置而存在不同的樣態與精神核心,但由于文明終極價值的共相,不同文明具有一致的前進與發展動力,就是幫助人類解答、解決直到最終消除恐懼與不安,突破三維生命體的限域,實現真正的自由。那么創造文明的工具或者確切地說反抗限域壓迫的武器是什么?那便是“幻想”!“幻想讓人類偉大,讓人類從其他動物的競爭中脫穎而出”。“元宇宙”作為人類當下最新的幻想,是人類已經逐漸并將繼續趨附的“美好世界”。在這個世界中,數字與物理這兩種邏輯逐漸融合,人類獲得了擺脫時空限制的更高級別的自由。這種新興“自由”為傳統法治的反思帶來了機遇與挑戰的初步淺層范式,但是在“元宇宙”的進一步發展下,數字與物理這兩套邏輯指向的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法律統一將是未來“元宇宙”的核心法治論題,例如,是以虛擬世界法律為主導?抑或是以現實世界法律為主導?而兩個世界的法律如何實現統一等。既然“元宇宙”作為互聯網的終極形態而被提出,那么對于“元宇宙”未來法治的思考應建立在對當前互聯網發展過程中的治理經驗上,并對其進行有價值的提煉,加強我國立法的前瞻性,為我國全面入局“元宇宙”進行法治布局,占領未來世界發展的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