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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林:論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的定位

  • 2025年03月19日
  • 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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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和實現國家安全治理現代化都離不開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不僅為我們在新形勢下有力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也為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指明了方向。為了培養面向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和國家安全治理現代化的戰略型人才,國家安全法治人才不僅是滿足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求的高層次人才,而且要成為掌握國家安全治理規律的應用型專門人才,還要遵循“德法兼修”的要求培養其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深厚的家國情懷和良好的人文素養,確保能夠勝任各項國家安全治理工作的現實需要。此外,從學科保障角度看,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以國家安全學和國家安全法學為理論支撐,在領域法學創新理論指導下,為更好地助力于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應進一步明確國家安全法學在國家安全學學科體系中的二級學科地位。

國家安全治理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有機組成部分。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當前國家安全形勢嚴峻復雜,各種能夠預見和難以預見的國家安全威脅不斷增多,尤其是非傳統安全問題日益凸顯,在全面依法治國時代背景下,要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有賴于專門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法治人才隊伍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布局中的重要意義。2018年出臺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關于堅持德法兼修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培養卓越法治人才目標。毫無疑問,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離不開專門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保駕護航。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是全面依法治國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重中之重。基于此,如何明確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的定位成為法治人才培養亟待回應的一大現實問題。本文主要立足于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現實需求,結合教育外部關系規律和“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養要求,從目標、類型、素質、學科等維度綜合考量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的定位問題。

一、目標定位: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引,明確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的基本面向

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的目標是國家安全法學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指引著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的方向。國家安全形勢轉變和國家安全領域拓展,不僅給維護國家安全帶來諸多挑戰,也為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提出新要求。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2020年12月11日下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體學習時就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了“十個堅持”的要求,這不僅為我們在新形勢下有力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也為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指明了方向。

(一)培養面向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專門型人才

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是一個歷史性概念,隨著國家面臨的安全形勢和任務以及國家安全觀的變化、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目標的調整,應當對其定位作動態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途徑,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是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專門力量,如果不是依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的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要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或者培養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不能滿足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現實要求,那么我們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質量也就無法保證。結合1993年和2015年新舊兩部國家安全法制定的歷史背景和主要任務,可知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目標定位。傳統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主要從事反間諜方面的執法和司法工作。新國家安全法確立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科學界定了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任務,強調依法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為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礎。這也要求新時代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必須能夠適應當前的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實際。

高等教育必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適應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需要,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一項重要任務,具有明確的憲法法律依據。其中,《憲法》在“序言”和第19條、第23條、第46條等條文中明確規定了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教育、培養人才的總體方向;《國家安全法》第74條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因此,面對當前復雜嚴峻的國家安全形勢,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培養專門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責任重大,既是我國法學教育法定的義務和責任,也是適應教育外部關系規律的必然要求。

(二)培養面向國家安全治理現代化的戰略型人才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不斷完善,成為整個國家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是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專門人才,理應是面向國家安全治理現代化的戰略型人才,不僅需要具備豐富的國家安全法律知識,而且需要掌握嫻熟的國家安全治理技能。作為戰略型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必須是適應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求的專門人才,這既是確保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提高我國綜合國力競爭的重要因素。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大基本方略,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理論指導下,圍繞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培養戰略型國家安全法治人才以服務于國家安全治理實踐,也體現了卓越法治人才培養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必然選擇。因而,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應當同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堅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統籌推進各領域安全、堅持把防范化解國家安全風險擺在突出位置、堅持推進國際共同安全、堅持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堅持加強國家安全干部隊伍建設等要求有機結合起來。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權力和權利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運行,不僅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而且是人類進入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全面依法治國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刻總結歷史、放眼未來發展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決定》首次在黨的中央委員會上專門對“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問題作出了部署,并明確提出“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備力量;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為了給全面推進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意見》在“卓越法律人才”基礎上提出了培養“卓越法治人才”計劃,并且結合“德法兼修”要求確定了“卓越法治人才”培養目標:“培養造就一大批憲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義的捍衛者、法治建設的實踐者、法治進程的推動者、法治文明的傳承者,為全面依法治國奠定堅實基礎。”這要求,新時代卓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必須覆蓋整個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并能夠勝任國家安全治理實踐要求,既要有才,又要有德;既要滿足全面依法治國的現實需要,又要服務國家安全和發展的重大戰略需求;既要把握好法學人才培養的一般性要求,又要把握好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的特殊性要求。

二、類型定位: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要適應新時代國家安全治理的戰略要求

不同類型的人才有不同的培養模式和要求,明確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類型定位有助于政法院校制訂恰切的人才培養方案。當前,國家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國際層面的全球環境問題、網絡安全、民族問題、宗教問題、恐怖主義、全球性傳染病等問題,國內層面的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都威脅著國家安全。提升國家安全治理能力必須從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抓起,這要求我們更加注重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的能力提升,確保其妥善運用法治手段和治理機制解決一系列復雜的、不確定的國家安全問題。如果我們培養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不了解國家安全治理規律,不具備國家安全治理能力,在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過程中必然會無所適從;這也對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層次和方向提出了較高要求。

(一)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是滿足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求的高層次人才

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所涵蓋的領域具有廣泛性、多元性、復雜性等特點,國家安全法治人才作為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須能夠適應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實際需要。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了黨的教育方針,即“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普通高等教育是一種專業性的教育活動,以受教育者完成中等教育為前提和基礎,主要為社會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和職業人才。培養合格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是高等教育的職責所在,高等教育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首先要貫徹落實好國家的教育方針。在我國,高等教育承擔者主要有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兩大類,還有高等職業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形式,既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之分,也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之分,主要有專科、本科和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培養層次。結合當前法學高等教育發展狀況,從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需求角度看,國家安全法學教育應當適應國家安全法治工作崗位需求,系統教授學生國家安全法學專業知識體系,專門為國家安全治理實踐培養能夠解決具體國家安全問題的高層次職業型人才。

在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實踐中,法官、檢察官等工作職位都是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的重要面向,《法官法》《檢察官法》明確規定了擔任法官、檢察官必須具備的學歷條件。那么,在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中也應以此為遵循,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體,以博士、碩士研究生培養為補充,這樣不僅有利于提升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質量,而且能夠滿足國家對專門法治隊伍的需求和定位。與此同時,自2015年《國家安全法》實施以來,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理論指導下進入一個嶄新階段,雖然相關領域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但是在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中,我們必須轉變傳統的以國防安全、軍事安全、政治安全為核心內容的國家安全法治教育觀念,樹立總體化、綜合化、法治化的國家安全法治教育觀念。這對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和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決定了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還是一種能適應總體國家安全觀戰略需要的高層次戰略型人才。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點強調,要“積極參與建設國家戰略人才力量,著力集聚一批戰略科學家、學術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培養一大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優秀青年人才”。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屬于國家安全專門人才中的一種類型,毫無疑問是直接參與國際競爭的一支重要國家戰略人才力量,理應匹配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戰略的內涵和特征。

(二)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是掌握國家安全治理規律的應用型人才

應用型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是培養能夠解決實際法律問題、推動法治建設的專門人才。從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崗位需求角度看,作為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必須是能夠適應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要、具有國家安全治理能力的專門人才,不僅要熟悉我國國家安全法治體系,而且要掌握我國國家安全法治理論。這要求我們必須通過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活動,使學生掌握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掌握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方面必備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并且能夠將所學的理論知識轉化為國家安全治理技能,善于運用相關法律知識解決國家安全問題,能夠獨立研究或與他人合作研究,提出解決國家安全法治問題的具體對策。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除了能夠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有效應對國內的國家安全威脅,還要能夠準確把握國家安全形勢變化的新特點新趨勢,為國際社會存在的國家安全問題提供戰略性的法治應對路徑,這體現了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應當具有的應用型特點。

國家安全法治理論是人們在維護國家安全法治實踐中形成的規律性認識,通過法學教育,能否培養出善于將國家安全治理理論運用于實踐,善于運用相關理論來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應該是評估國家安全法學教育質量的一個重要標準。也就是說,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的核心能力是合法、合理、合情、及時、有效、穩定解決國家安全問題的能力,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需要具備國家安全認知能力、國家安全防范能力,國家安全法治實踐能力等基礎能力。因而,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要格外重視其國家安全治理能力訓練,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妥善運用法治手段和治理機制解決一系列復雜的、不確定的國家安全問題。當然,如果我們培養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缺乏這些基本的國家安全治理能力,不能很好地將所學的國家安全治理理論應用于國家安全治理實踐當中,那就不是合格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自然難以實現國家安全治理現代化目標。因此,在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過程中,不僅要讓學生了解國家安全法學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還需要對國家安全學和相關學科的知識有一定程度的熟悉和了解,這樣有助于學生提高學習和應用國家安全法治理論的知識水準和綜合應用能力。

三、素質定位:堅持立德樹人根本要求,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國家安全法治人才

培養高素質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歸根結底是立德樹人,這既是國際合作與競爭的外因使然,也是國家發展與改革的內在要求。作為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的培養對象,學生在進入高等院校之前已經完成了高中階段的基礎教育,初步具備了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所需的基礎素質——具有一定的家國情懷、科學素養和探索精神。進入大學階段以后,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引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不僅要結合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和國家安全治理規律培養學生的專業能力,而且需要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養要求培養學生堅定的理想信念、深厚的家國情懷和良好的人文修養,確保其能夠勝任各項國家安全治理工作的需要。

(一)高素質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應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

人無精神不立,國無精神不強。堅定的理想信念在個人職業生涯中的作用極為重要,在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過程中不僅要傳授專業理論知識,更要注重提高其道德修養。當代中國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如果僅僅依靠專業知識教育和專業技能培養,就不足以適應國家安全治理現代化需要。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模式,實現“德法兼修”,培養高素質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必須發揮好法律職業倫理對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理想信念的塑造功能。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是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治實踐的推動者,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旨在培養適應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和國家安全治理需要的專門人才。抓住理想信念在鑄魂時的關鍵作用,必須結合我們立黨立國的指導思想和我國社會主義性質來教育引導學生堅定對馬克思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同時在全面推動習近平法治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過程中,教育引導學生崇尚憲法法律權威,牢固樹立立法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恪守法律職業倫理,切實維護公平正義,堅定不移為依法維護國家安全而奮斗。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國家安全治理需要適應各個領域國家安全法治建設要求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如果我們培養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偏離我國當前的國家安全實際,偏離推進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的要求,那么我們所培養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必然缺乏相應的質量保證。因而,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引培養理想信念堅定的高素質國家安全法治人才,不僅要將總體國家安全觀融入專業知識體系教育中,還要融入日常的思想政治素養和法律道德素養教育中。

(二)高素質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應具有深厚的家國情懷

家國情懷有著豐富的內涵,是指個體對家庭、家族以及邦國共同體的認同、維護,自覺承擔共同體的責任。中國古代社會具有家國同構的重要特征,家國情懷是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不僅要求天下為公和公私分明,而且要求以人為本和嚴于律己,對于增強國家認同、弘揚中國精神、建設法治中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具有重要的當代價值。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立足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以“我將無我、不負人民”的使命意識生動地詮釋了家國情懷的深刻內涵。安全是發展的前提,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的家國情懷對于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國家安全法治人才要有家國情懷,就是要對國家安全和人民安全有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心,將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人民幸福同自己的前途命運緊密相連。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的家國情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堅持中國立場解決中國國家安全問題。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廣泛,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復雜,各種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問題相互交織成為當前國家安全形勢下的最大特點。為了能夠有效應對復雜多樣的國家安全問題,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必須面向維護我國總體安全實際要求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按照國家安全工作領導體制機制要求堅決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為實現人民安居樂業、黨的長期執政、國家長治久安積極貢獻專業力量。二是堅持國際視野對接國際法治發展要求。當今中國日益走近世界舞臺中央,成為國際秩序的參與者和建設者,以構建國際秩序為主要使命的國際法治地位在國家安全法治體系中不斷提高,對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的素質需求也隨之提高。為適應國際法治發展,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必須與國際法治接軌,這就要求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中要注重提升學生的語言素養、專業素養和國際視野,至少要學習一門外語,掌握聽、說、讀、寫、譯等基本功,基本達到外語專業學生畢業水平;掌握國家安全法治體系中的國際法治知識,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具備國際法治思維;能夠宏觀把握所處時代背景下的世界局勢、國際關系形勢,善于從全球治理和國際秩序角度思考如何加強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問題。

(三)高素質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應具有良好的人文素養

人文素養包括人文知識、人文能力、人文精神三個重要方面,往往通過個人的知識結構、審美情趣、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等方面展現出來。人文素質教育目的在于引導學生成為人格健全的人才,不僅要引導學生處理好自身的情感、理性、意志問題,而且要引導學生掌握處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國家的關系的方法。培育學生人文素養是素質教育的一大重要目的;人文素養是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需要具備的基本素養,其核心是個人對人類生存意義和價值的終極關懷與思考,指向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的人文素養絕不能空談,它不僅和個人的人格全面發展結合起來,與做人的基本品德、遵循的社會道德規范、應有的審美情趣和藝術精神、應對環境的實際能力以及對生命意義和人生價值的認識理解等內容相關聯,而且同國家安全治理的公民權利保障緊密相關,核心體現在以什么樣的“三觀”應對國家安全問題。21世紀以來,恐怖主義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國家安全治理產生了深刻影響,如何在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時妥善平衡安全與自由的關系也成為國內外學界高度關注的一大話題。緊急狀態是國家安全治理的一大重要方面,在緊急狀態下的生命保全面前,緊急狀態的決定和宣布并非為了懸置自由,而是通過委曲應對以追求更為安全和自由的生活,成為特殊狀態下自由的形式生命的重要保障。對于國家安全法治人才而言,良好的人文素養在國家安全治理過程中的核心體現,除了遵循法治原則保障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知情權、監督權等基本權利外,還應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權、財產權、個人信息權、緊急救助請求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特別損失補償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各項權利。

四、學科定位:明確國家安全法學學科歸屬,為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提供理論支撐

學科建設是高等學校具有人才培養競爭力的核心體現,大學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之間的作用是相互的。在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過程中,必須重視國家安全學和國家安全法學的學科支撐作用,如果僅僅重視國家安全學知識的學習,忽視國家安全法學特有的學科體系和知識體系,就難以培養出適應國家安全法治建設要求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反之亦然。在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背景下,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離不開相應的學科支撐,因而必須明確國家安全法學學科在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中的學科歸屬。

(一)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離不開國家安全學和國家安全法學

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是由“國家安全”和“法治人才”兩個概念組成的,“國家安全”是“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的概念之基,也是“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同一般法治人才相區別的關鍵所在。因而,在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中,首先需要闡明其與國家安全學之間的關系。有學者基于對未來國家安全學學術體系的分析指出,作為一門學科的名稱,國家安全學是國家安全學科中的一門基礎性、總體性學科,可以將其命名為“國家安全學原理”或“國家安全學基本原理”;作為一類學科,國家安全學包括眾多具體的國家安全科學,如國內安全學、國際安全學、國家政治安全學、國家軍事安全學、國家經濟安全學、國家安全情報學、國家安全反間諜學、國家安全戰略學、國家安全法學等。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作為一門學科還是一類學科的名稱,國家安全學的研究對象無一不與國家安全相關。國家安全學以國家安全、影響和危害國家安全的因素、國家安全保障體系為研究對象,既包含傳統安全問題,又包含非傳統安全問題。雖然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的落腳點在“法治”方面,但是必須看到,這里的“法治”是需要同具體的國家安全問題結合起來的。當然,大學有其特有的辦學規律,學科建設的目的是培養出適應國家治理需要的專業人才;而國家安全學的發展與形成為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提供了學科基礎,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離不開國家安全學的支撐,國家安全法治人才首先要掌握和了解國家安全學的基礎理論。

此外,國家安全法學是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專業性和特殊性的集中體現。國家安全法學是專門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國家安全問題的學科,既要關注國家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又要強調在解決國家安全問題時對一般性法治理論的靈活運用,具有明顯的交叉學科屬性。雖然國家安全法學與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都有密切聯系,也有部分交叉,但它不是任何一門部門法律學科所能替代和包含的,它有著自己特殊的質的規定性。國家安全法學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學科,其學科體系和知識體系的構建,既要借鑒國家安全學、法學等學科的理論范疇與相關概念,又要在國家安全法治實踐中形成自身獨特的理論體系。自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和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以來,國家安全法學正處于構建和形成的關鍵階段,雖然已經初步具備了作為一個獨立學科所需的基礎條件,但尚未納入國家安全學一級學科目錄之中。實踐中,國家安全學是交叉學科門類下的一個重要一級學科,可授予法學、工學、管理學、軍事學學位,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過程中滿足法學學位授予要求時可授予法學學位。

(二)明確國家安全法學在國家安全學學科體系中的二級學科地位

國家安全學和國家安全法學是培養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的重要學科支撐,在學科體系框架下,國家安全法學的學科定位究竟是屬于法學還是國家安全學的二級學科,不僅關乎著該學科的科學定位和未來發展,而且制約著國家安全法治人才的培養質量。鑒于國家安全法學和國家安全學所共同具有的交叉學科特征,在作為法學二級學科條件還不成熟的情形下,可將其設置為國家安全學一級學科之下的二級學科,從而在國家安全學的框架體系中明確其學科地位。

一方面,在傳統法律部門理論指導下,國家安全法學作為一個單獨的法學二級學科存在邏輯證成的困境。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之間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前者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將一國全部法律規范劃分為不同法律部門所形成的內部有機聯系、和諧一致的整體,也稱部門法體系;后者是指由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聯系的法學分支學科所構成的一個知識系統。法律體系和法學體系二者也有密切的聯系,法律體系是構成一國法學體系的基本內容,對法學體系的形成和建立具有重要的決定性意義,其發展完善也必然會推動法學體系發展完善。反過來看,法學體系發展也會不斷促進法律體系發展完善。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主要依據法律部門確立,法學體系除了沒有對應部門法的理論法學之外,主要包括與各個法律部門對應的分支學科。法律部門因而成為確立我國法學體系分支學科的一個重要依據。近年來,隨著以《國家安全法》為核心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法學的學科知識體系也在不斷完善,并以國家安全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不僅包括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還包括立法機關制定國家安全法律、行政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法律、司法機關適用國家安全法律、社會成員遵守和違反國家安全法律等問題。目前,一些學位授予單位在傳統法學二級學科目錄之外自主探索設置了國家安全法學二級學科。但是從法律部門理論的角度看,現有法學體系中的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等十個法學二級學科沒有一個能夠全部對應現有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從而產生了國家安全法學體系學科劃分的理論困境。

另一方面,在領域法學創新理論的指導下,國家安全法學在國家安全領域的國家安全學科體系中占有一席之地。法律部門理論在我國形成和發展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時代使命,隨著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日益發展進步,社會領域的問題日益呈現出多樣性和復雜性的特點,許多疑難、復雜、新興的社會問題無法交由單一的部門法作出回應,需要部門法之間相互交叉和配合。在這樣的背景下,“領域法學”作為一種強調關注特定領域法律問題整體性和交叉性特點的新法學研究范式應運而生。對于國家安全法學而言,其學科體系構建必然包含對各種具體危害國家安全的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制,涉及范圍十分廣泛,正是領域法學在國家安全領域的具體展開,完全區別于傳統法律體系劃分意義上的部門法,具有了“領域法學”的屬性。與此同時,由于國家安全問題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與各種各樣的社會存在甚至自然界都有密切關系,與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學科的研究對象既有區別也有交叉,這也決定了國家安全法學研究理應包括國家安全本質、國家安全現象、國家安全環境、國家安全威脅、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戰略、國家安全保障等問題,在理論和方法上集中體現了多學科交叉與綜合的特點。基于此,開展國家安全法學研究,不僅要調動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民法學等法學領域知識,而且要了解掌握國家安全學、政治學、管理學、社會學、經濟學、歷史學、哲學等法學相鄰學科的知識與方法。

伴隨著國家安全學一級學科的設立,如何構建其學科體系成為一大重要問題,學界關于這一問題的研究尚在探索當中,并且缺乏一致認識。雖然學術界關于國家安全學的學科定位存有交叉學科說和綜合學科說兩種不同觀點,但是無論哪種學說都不否定當前國家安全學學科體系的復雜性。有學者以國家安全工作的內在機理為邏輯,認為國家安全學的學科體系應包含國家安全理論、國家安全戰略、國家安全政策、國家安全情報、國家安全法學、應急管理等較為明確的分支學科。有學者則主張構建基礎理論與部門安全并重的開放式二級學科設置框架,支持不同高校或者科研機構依托自身的學科優勢,在特定領域內發展國家安全二級學科。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安全學與具有“領域法學”屬性的國家安全法學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表現出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因此,在認識國家安全法學的學科定位上,將其定位為國家安全學一級學科之下的二級學科不僅具有較為充分的劃分依據,也能為國家法學學科發展提供更多的理論資源,從而更好助力于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

結語

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也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一環。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自然離不開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國家安全法治人才是法治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背景下,亟須深入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培養適應當前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要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加大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力度,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與一般的法治人才培養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目前我們剛剛開始探索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工作,如何培養適應符合新時代需要的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尚未形成系統成熟的操作方案。我們必須要以時不我待的緊迫感探索國家安全法治人才培養規律,既要借鑒卓越法治人才的培養要求,又要探索合乎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實際的人才培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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