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開展作風建設的實踐探索
李偉弟 鄭怡琳
1942年至1943年,張聞天(左六)率農村工作調查團進行“晉陜調查”。 資料圖片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作風就是黨的形象,關系人心向背,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執政黨如果不注重作風建設,聽任不正之風侵蝕黨的肌體,就有失去民心、喪失政權的危險。”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全黨開展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的通知》,明確提出“以作風建設新成效推動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加強作風建設是中國共產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題中之義,更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堅強保障。中國共產黨在歷史上高度重視作風建設,并將其視為隊伍建設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本文介紹中國共產黨在延安時期開展作風建設的實踐探索。
以重視思想教育引領黨的作風
加強黨員干部的思想教育是中國共產黨開展自我革命的重要舉措,對于提升黨員黨性修養、強化作風建設至關重要。正如毛澤東所強調的“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上,思想掌握一切,思想改變一切”。延安時期,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發生了深刻變化,中國共產黨面臨著嚴峻的革命形勢和生存危機。對此,1935年12月,中共中央在瓦窯堡會議上通過了由張聞天起草的《中央關于目前政治形勢與黨的任務決議》,強調為擴大與鞏固共產黨而斗爭。隨后在形勢與政策的推動下,黨員隊伍迅速擴大。據統計,截至1938年底,全國黨員人數已達到50多萬人。然而,由于黨員大部分出身農民和其他小資產階級,在思想認識上存留著不同程度的自由主義、利己主義、宗派主義等非無產階級思想。并且伴隨黨的發展過程,由作風不正、不實、不嚴所滋生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貪污腐化等錯誤傾向也開始顯現。面對黨內存在的諸多問題,1938年毛澤東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上所作的《論新階段》的報告中指出,共產黨員應在各方面起先鋒模范作用,“在政府工作中,應該是十分廉潔、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報酬的模范。”“共產黨員無論何時何地都不應以個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應以個人利益服從于民族的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同時,毛澤東提出了“普遍地深入地研究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的任務”,目的在于全黨通過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不斷提升黨員的政治修養和理論水平。會后,中共中央以黨員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改造為主要內容,掀起了全黨范圍內的學習熱潮。1939年2月,中共中央成立中央干部教育部,任命張聞天為部長、李維漢為副部長。同年5月,中央干部教育部召開學習動員大會,對黨員干部的教育工作進行了部署安排。隨后,中共中央相繼出臺《關于干部學習的指示》《關于在職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共中央關于延安干部學校的決定》等一系列文件和指示,對黨員干部的教育內容、方式、形式等做出明確規定,為理論學習的有效開展提供了重要保證。在這一時期,大批黨員干部通過學習教育樹立了堅定的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克服不良作風筑牢了思想根基。1942年至1945年,中共中央在全黨范圍內進一步開展了馬克思主義思想教育運動即延安整風運動。延安整風運動以反對主觀主義整頓學風、反對宗派主義整頓黨風、反對黨八股整頓文風為核心內容,通過“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系統糾正了主觀主義、宗派主義等錯誤傾向,為確定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奠定了堅實基礎。尤為重要的是,黨在此運動中所形成的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眾、批評與自我批評的三大優良作風更是黨在作風建設實踐方面凝結的寶貴資源,成為黨在長期發展過程中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的思想武器。
以完善法律法規規范黨的作風
以法律法規的剛性約束來強化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是中國共產黨開展作風建設的有力支撐和重要遵循。延安時期,黨內滋生出的諸如特權、腐敗等不良作風傾向隨著黨的管轄區域和政令執行邊界的不斷拓展,對黨的革命事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嚴重影響。因此,黨中央將懲治貪污腐化行為、加強廉政建設作為整飭作風的主要著力點,并通過制定實施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來為其提供保障。如1939年4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在民權主義部分中明確要求“發揚艱苦作風,厲行廉潔政治,肅清貪污腐化”。1941年5月公布實施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中進一步規定,要“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1943年2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簡政實施綱要》在“厲行節約”章節中,著重強調“堅持廉潔節約作風,嚴厲反對貪污腐化現象”。在同年5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政務人員公約》中,更是明確規定了“積極負責,發揚創造精神”“公正廉潔,奉公守法”等干部準則。上述法律法規涵蓋了憲法性規章、政府規定、行為公約等多個層面,不僅從不同角度對懲治貪污腐敗、規范干部行為作出規定,更以其法律價值與效力,有力地加強了黨的作風建設。除此之外,黨中央還制定頒布了專門預防懲治腐敗的專門性法律。如1938年8月,邊區政府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政府公布邊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這一條例明確規定了貪污的標準及懲戒力度。次年5月,邊區政府又公布《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草案)》。其中明確規定“貪污數目在一千元以上者處死刑”;“貪污數目在五百元以上者,處以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死刑”;“貪污數目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貪污數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貪污數目在一百元以下者,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同時,關于犯本條例之罪者的懲處執行,也從以前“由地方法庭審判,呈邊區高等法院核準后執行之”轉變為“由司法機關審理執行”。這一轉變使得審判執行流程得到簡化,懲治效率得到提升,邊區法律在預防和打擊貪污腐敗行為方面更具有實操性與威懾性。同時,上述法律法規的制定進一步凸顯了黨中央對懲治貪污工作的高度重視,更有力維護了黨員干部的作風建設和構建邊區政府的良好政治生態。
以開展民主監督推進黨的作風
開展民主監督是加強作風建設的有力工具與關鍵手段。正如毛澤東所著重強調的:“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延安時期,面對復雜的革命形勢與自身發展需求,中國共產黨人深刻認識到民主監督的重要性,通過積極主動開展多種民主監督方式,全力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一方面,中國共產黨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以人民立場推動黨的作風建設持續向好。如《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第十三條規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檢舉與告發任何工作人員的罪行之自由”。在《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中,除了規定人民依法享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外,還強調“人民則有用無論何種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為之權利”。1942年2月,陜甘寧邊區政府頒布實施的《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中規定,“人民利益如受損害時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為之權”。1946年4月實施的《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從根本法的層面也對此內容進行了強調,即“人民有不論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職的任何公務人員之權”。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構建了全面的監督體系,主要包括黨內和行政監督、參議會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等類型,對加強黨的作風建設提供了多重保障。如在黨內和行政監督方面,1938年中共六屆六中全會做出《關于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明確規定在區黨委之下設監察委員會,并對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做出了具體規定。同時,邊區政府通過審計處及行政監督專員公署開展監督工作。在參議會監督方面,1939年,黨中央在陜甘寧邊區參議會一屆一次會議上著重指出參議會有權監督、彈劾邊區各級政府、司法機關的公務人員。1941年頒布實施的《陜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以明確的法律條文形式賦予邊區參議會具有“監察及彈劾邊區各級政府、司法機關之公務人員”的職權,為參議會監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監督行為有法可依。在檢察機關監督方面,1939年頒布的《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規定:“高等法院檢察處,設檢察長及檢察員,獨立行使其檢察職權。”檢察機關除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外,在檢舉政務人員的貪污受賄行為方面具有重要職能。綜上所述,中國共產黨在延安時期構建起了一套全方位、多層次、多維度的監督體系,推動黨的作風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確保了黨的各項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行。
以深入調查研究轉變黨的作風
調查研究是中國共產黨的傳家寶,是做好各項工作的基本功,更是黨在轉變作風進程中的基礎一環。正如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開篇所強調的:“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所處的內外環境極為復雜,黨內存在的教條主義、主觀主義、形式主義等不良作風亟需糾正。對此,中國共產黨將調查研究作為加強作風建設的工作方法。一方面,為保障調查研究工作的有序推進,中國共產黨設立專門的調查研究機關。如1941年8月1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共中央關于調查研究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于實施調查研究的決定》,這兩個“決定”明確規定各級黨委和各根據地高級政府等都必須設立調查研究機關。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成立中央調查研究局,由毛澤東兼任局長、任弼時任副局長。次年3月,中央書記處發出《關于檢查調查研究決定執行程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對調查研究的落實情況展開全面、細致的檢查,認真評定總結后電告中央。這一系列舉措充分體現出黨對調查研究工作的重視,有效推動了調查研究工作的實際效果。另一方面,黨員領導干部充分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積極投身調查研究工作。如1942年1月至1943年3月,以張聞天為主要代表的延安農村調查團,深入陜北、晉西北開展農村調查研究,并在撰寫的《出發歸來記》調研報告中總結了調查研究的經驗和方法。時任陜甘寧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也多次赴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在1941年12月至1943年5月,林伯渠帶領調查團前往甘泉、富縣、志丹等地進行實地走訪。通過調查研究,林伯渠不僅深入了解到邊區農民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而且在群眾中廣泛征集解決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的辦法。此外,中國共產黨在《陜甘寧邊區政務人員公約》中明確規定,陜甘寧政務人員必須要做到“調查研究,深入檢查,總結經驗”,這使得政務人員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有據可依、有令可循,切實改善了黨的工作方式,贏得了人民的擁護,進一步推動了黨的作風建設與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等要求緊密相連。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開展作風建設的實踐探索,不僅使中國共產黨凝聚起了強大的民心,更以“用延安作風打敗西安作風”,最終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的實施效果。在中國式現代化的新征程上,我們必須牢記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黨的作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吃透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把握相關紀律處分條規,為查擺問題、集中整治打牢思想政治基礎;應堅持標本兼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推動作風建設朝著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的方向穩步邁進,確保中國共產黨始終以優良的作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道路上奮勇前進,不斷開創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局面。
【本文系2022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研究”(22&ZD025),2020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的群團組織建設經驗及其當代啟示研究》(20CDJ005)的階段性成果】
【人民法院報】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開展作風建設的實踐探索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504/18/article_971984_1391020623_5996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