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義務 筑牢防控屏障
為幫助廣大人民群眾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推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高效進行,即日起華商報開設“履行法定義務筑牢防控屏障”欄目,邀請法律專家圍繞《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普及法律知識,引導公眾依法履行法定義務,支持配合防疫工作。
第一期專家:西北政法大學醫藥衛生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繼
【問題】
故意隱瞞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
田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隱瞞武漢旅居史致多人被隔離觀察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車從山東濟寧前往湖北武昌打工。
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車輾轉湖北荊州、漢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東成武縣大田集鎮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現發熱、干咳等癥狀,即到本村衛生室就診。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鎮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肺炎。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旅居史,田某某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謊稱從石家莊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近期是否到過武漢,其仍故意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被收治于該院呼吸內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醫護人員得知其有漢口旅居史再次詢問時,仍予以否認,在被診斷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轉入感染科隔離治療過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違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昌、漢口返鄉的事實,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布對新冠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后,明知應當報告武漢旅居史,卻故意隱瞞,拒絕配合醫護人員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致37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田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2020年3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因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律知識點】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專家解讀】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1號公告:經國務院批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新冠肺炎成為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乙類傳染病。田某某在大田集鎮醫院和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時沒向醫療機構如實提供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情況,故意向醫護人員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田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拒絕配合醫護人員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華商報記者 毛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