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訪西北政法大學醫藥衛生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繼
本報記者 楊靜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1號公告:經國務院批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自此,新冠肺炎成為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乙類傳染病。
那么,故意隱瞞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針對此問題,記者采訪了西北政法大學醫藥衛生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繼。
邱昭繼講述了“田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隱瞞武漢旅居史致多人被隔離觀察”的案例: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車從山東濟寧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車輾轉湖北荊州、漢口和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東成武縣大田集鎮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現發熱、干咳等癥狀,隨即到本村衛生室就診。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鎮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肺炎。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旅居史時,田某某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謊稱從石家莊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近期是否到過武漢,其仍故意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后被收治于該院呼吸內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醫護人員得知其有漢口旅居史并再次詢問時,仍予以否認,在被診斷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轉入感染科隔離治療過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違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昌、漢口返鄉的事實,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
“田某某在大田集鎮醫院和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時,沒有向醫療機構如實提供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情況,故意向醫護人員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田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拒絕配合醫護人員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鼻裾牙^解讀。
最終,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布對新冠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后,明知應當報告武漢旅居史,卻故意隱瞞,拒絕配合醫護人員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致37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田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此外,邱昭繼還向公眾梳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點:《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公眾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風險地區,如有相關旅居史,請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等要求,及時、主動報告。”邱昭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