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楊靜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有關人員進行隔離、封閉管理,都是為了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人群,最大限度減少傳染病傳播的機會。隔離人員、封閉管理人員擅自外出、聚集,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對此,記者采訪了西北政法大學醫藥衛生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繼。
邱昭繼講述了前不久發生在山東省煙臺市的一個案例。2022年4月28日上午,煙臺市芝罘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馮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馮某某在煙臺港碼頭從事韓國入境集裝箱裝卸工作,屬于口岸進口貨物直接接觸人員,根據相關疫情防控規定,工作期間要求集中住宿、封閉管理。3月8日、3月10日晚,被告人馮某某兩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外出,先后到快遞點、藥店等公共場所逗留、購買藥物,并與多名親屬見面。3月11日,被告人馮某某核酸檢測初篩陽性,3月12日核酸檢測復核陽性,由負壓救護車閉環轉運至煙臺市奇山醫院隔離治療。根據煙臺市芝罘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被告人馮某某的行為導致其密接、次密接、其他重點人員200余人及參照次密接管理的120余人被采取隔離管控措施,其居住及活動軌跡涉及的4處重點場所被封控管理、終末消毒。
“馮某某兩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外出,其行為違反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馮某某的行為導致多人被采取隔離管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邱昭繼說。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同時,《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此外,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最終經煙臺市芝罘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防疫部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鑒于被告人馮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芝罘區法院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因此,邱昭繼在此提醒公眾,隔離和封閉管理對于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關人員要嚴格執行當地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隔離和封閉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將自己暫時和社會隔開,打破正常的生活節奏,是為控制疫情不得不作出的犧牲。倘若無視規定,擅自外出,不僅自己有被傳染的風險,而且可能會殃及家人,更會影響到疫情防控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