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學
個人債務與金融糾紛法治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西北政法大學個人債務與金融糾紛法治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的規范管理和高效運行,推動研究中心高質量發展,實現建設高水平研究中心的目標,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劃》《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的要求,并根據陜西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及《西北政法大學學術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研究中心管理、建設、運行和發展的基本文件。研究中心將以本章程為依據,逐步制定有關的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不斷加強研究中心規范管理。
第二條 研究中心是西北政法大學與北京聯衡數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產學研合作研究基地,是立足于全國個人債務與金融糾紛進行產業與創新發展法治研究的學術機構,也是與其他相關研究機構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的學術組織。
第三條 研究中心開辦資金100萬元,該項經費由北京聯衡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第四條 研究中心住所為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安南路300號。
第五條 研究中心作為依托西北政法大學設置的實體性研究機構,接受西北政法大學及其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研究中心宗旨:探索金融糾紛多元解紛及司法改革繁簡分流理論與創新機制,持續推動個人債務重組方案研究、個人破產法不斷完善和改進,為零售信貸金融糾紛處置及惡意投訴探索解決方案,進一步為本省乃至全國個人債務與金融糾紛法治創新發展提供智慧支持。
第七條 研究中心的具體任務包括:
(一)開展課題研究,組織開展國際、國內、省內相關學術成果交流活動;
(二)組織開展個人債務重組、個人破產法、金融稅法、金融糾紛數字化治理、網絡金融社區研究與交流活動;
(三)組織開展金融企業與高校法治研究跨域交流活動;
(四)組織編輯出版個人債務與金融糾紛法治相關的讀物、著作、電子聲像等信息資料;
(五)自行或與第三方合作進行調研、承接橫向課題研究與交往活動,對外提供咨詢服務;
(六)培養創新型高層次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研究人員和工作人員;
(七)接受政府、法院及其他單位委托組織開展的有關工作;
(八)與掛靠本校的“西安市智慧楓橋商事調解中心”協同開展相關研究、人才培養、實踐活動和社會服務;
(九)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研究中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監事一名。主任是研究中心運行的第一責任人,主持管理研究中心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
第九條 研究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負責研究中心的領導、協調工作;
(二)提出研究中心的工作計劃;
(三)組織研究中心的學術活動;
(四)組織和落實研究項目;
(五)聘任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負責經費的籌集和使用分配;
(七)主持召集主任辦公會議。
第十條 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協調、組織有關項目、活動的實施,必要時副主任可由主任授權全權處理專項事務。
監事負責監督主任辦公會議決策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研究中心按研究方向設置研究所,現設個人債務重組及個人破產法、金融稅法、金融糾紛數字化治理等3個研究所。
各研究所設所長一名,協助研究中心主任遴選課題負責人,指導課題負責人進行課題申報、結項及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研究中心設主任辦公會議,由研究中心主任與副主任組成,主要負責討論、決定研究中心內部重要工作事項,監事列席主任辦公會議。
主任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討論并決定研究中心的組織機構設置及人員調整事宜;
(二)討論、批準、決定有關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
(三)討論并決定研究中心財務預算和審議決算;
(四)討論并決定研究中心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等事項;
(五)討論并決定研究中心內設課題的設置與驗收;
(六)討論并決定研究中心的其他重大活動。
第十三條 主任辦公會議由研究中心主任召集,出席會議人數超過半數即為有效,一般事項由參會人員集體討論民主集中制方式決定,參會人員認為應當形成集體決議的重要事項則需半數以上參會人員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研究中心設立科研助理兩名、行政助理一名,分別負責協助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各所長完成日常科研、行政工作。
第十五條 研究中心成立學術委員會,指導學術研究工作。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及委員若干名組成。學術委員會成員以法學、經濟學、社會管理及信息技術領域內著名學者及實務部門領導為主,同時聘請一定比例其他領域的專家、學者。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和修改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研究中心的學術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研究發展規劃,負責重大項目和其他開放性研究項目的評審,負責重大成果的評審鑒定工作等。
研究中心將另行制定《學術委員會運行規則》,以規范學術委員會的具體職責。
第十六條 研究中心研究人員由專職研究人員和兼職研究人員組成。兼職研究員既可是本校人員,亦可是外校、境外、國外的專家、學者。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公開招聘,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研究中心實行研究人員聘任制和項目制,聘任期為一至三年。研究中心主任應根據研究需求和成效,及時聘任、續聘、解聘研究人員。研究人員受聘時應與研究中心簽訂聘任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聘請海外專家應遵守《接受國外進修人員和聘請海外專家條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監事及各所長,均由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兼任。
第十八條 為更好的推進理論成果結合實踐落地,研究中心與“西安市智慧楓橋商事調解中心”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為零售信貸金融糾紛處置及惡意投訴探索解決方案,并開展個人債務與金融糾紛調解工作,為社會提供專業咨詢、調解服務。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研究中心自行組織相關的學術調查活動,取得的調查信息、數據由研究中心掌握,研究中心成員共享,但要嚴格保密。
第二十條 研究中心申報或通過合作的方式承接的相關研究任務,研究中心成員均可以申請參與,并按相關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研究中心每年應按計劃召開國內或國際學術會議,以達到互通信息、共同切磋、促進研究的目的,擴大研究中心的影響。做好學術成果的推廣與交流,采取科研成果匯編,專著出版等多種方式,加強學術交流。
第二十二條 研究中心將建立有效機制、加強對外聯絡。引入競爭機制,形成知識創新機制,建立機構開放、人員流動、競爭創新的“產學研”一體化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二十三條 研究中心鼓勵科研人員以研究中心名義申報、承擔課題研究。
第二十四條 研究中心定期根據業務需求設立課題,公開招標,必要時與西北政法大學科研處溝通合作,設立校級專項課題。課題由負責人與研究中心簽訂合同,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項目順利完成。
第二十五條 研究中心鼓勵、促進學術創新與探索。鼓勵研究人員積極參與司法決策的咨詢、調研工作,在追蹤本領域最新發展動態和前沿問題研究等方面發揮帶頭作用。研究中心在課題立項及資金支持等方面,優先考慮和扶持具有理論前沿性或重大實踐價值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研究中心在具體研究項目的開展上,鼓勵跨學科研究和橫向協作,打破專業界限和行政隸屬關系的課題組成員配置模式。實行研究人員獎優罰劣的獎懲制度,將另行制定《科研項目管理規則》《研究人員考核及獎懲規則》。
第二十七條 研究中心提倡嚴謹務實、獨立思考的學風。高度重視學風建設,嚴格要求研究人員遵守相關的學術規范。
第二十八條 研究中心重視學術隊伍建設,保持老中青相結合、業務素質強的梯形專業隊伍,確保研究中心研究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九條 研究中心專家、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均享有向研究中心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研究中心承擔的科研課題研究;出席研究中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對外交流活動;使用研究中心收藏的學術資料和享用研究中心提供的科研資助的權利。研究人員發表屬于研究中心研究課題范圍內的學術成果,必須冠以“西北政法大學個人債務與金融糾紛法治研究中心”名銜。
第三十條 研究中心成員有退出研究中心的自由。研究人員長期無故不參加研究中心活動,不完成研究中心承擔的課題,或有違反研究中心章程、有損研究中心聲譽的行為,經研究中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后,可予以解聘。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研究中心運行經費主要來自課題經費、校友及社會賢達的捐贈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研究中心嚴格實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做到專款專用,收支平衡,使資金得到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條 研究中心實行經濟專項資金核算,在學校設立專用賬號。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四條 研究中心加強對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及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條 研究中心加強信息管理,為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資料基礎,建立健全研究中心檔案管理制度,對學術會議、培訓人員、研究項目、研究成果等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做到有案可查。
第三十六條 研究中心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研究中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研究中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研究中心如需解散,剩余資產由西北政法大學依規依法處置。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是研究中心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研究中心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省、市政策相抵觸,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省、市政策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西北政法大學個人債務與金融糾紛法治研究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2023年5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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